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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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执保3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51,保险金额:1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润泽 书记员 郑君如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