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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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204,456.96元; 二、被告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金余额34,833.3元; 三、被告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物业费余额1,935.19元; 四、被告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电梯使用费余额3,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5元,由被告上海恒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