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已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水费285元、更换锁费用950元、房屋维修费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损失9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租金27000元;

五、如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负担544元(已交纳),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1749元(已交纳),由***负担2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姜永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