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已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水费285元、更换锁费用950元、房屋维修费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损失9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租金27000元; 五、如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负担544元(已交纳),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1749元(已交纳),由***负担2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姜永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