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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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从江汽车站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3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 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吴道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海玉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