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从江汽车站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3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

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从江汽车站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吴道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海玉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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