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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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中电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二、被告寿光维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中电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损失14115元;

上列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款项共计16115元应付至,账户名:青岛中电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行号:402452007133;账号:9020102403342050001049。

三、驳回原告青岛中电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寿光维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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