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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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283执3639号之三 许国强: 你(单位)与姜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58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户名:庄河市人民法院 账号:34×××78 执行员 于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