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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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