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614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诉讼保全费581元,由被告***、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立国

人民陪审员  吴世芬

人民陪审员  刘秀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闵健磊

书记员刘雪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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