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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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04民初119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殿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军,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被告湖南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暂按5000元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被告从原告采购《保力》设备科管理软件,合同总价款为150000元,原告负责给被告的最终用户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安装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0%的合同首款15000元,工程师上门安装三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0000元,项目验收三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