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南县鹿鸣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商南县鹿鸣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福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鹿鸣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3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鹿鸣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鹿鸣公司退还定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鹿鸣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鹿鸣公司将执行款30525元(含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657元由被执行人鹿鸣公司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3执6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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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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