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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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宝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