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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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久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救拖车费、修理费共计61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5元,减半收取计686.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