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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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鄂1202执2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对本院已采取的查封、冻结强制措施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