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中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389,261.27元及利息(以15,389,26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69,463.06元; 三、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并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位于山东省荣成市(文化东路南,农业银行东侧)的旭日公馆项目土建、安装工程于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审计结算工程款84,803,362.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80元,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25元,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王青芬 人民陪审员 汤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书记员许晓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