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兰明忠。 被执行人韦忠谋。 被执行人韦忠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兰明忠与被执行人韦忠谋、韦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643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忠谋、韦忠华迁出位于东兰县坤更代码为451224103209150****地块内的坟墓。到期不履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其承担。赔偿申请执行人兰明忠经济损失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忠谋、韦忠华于2020年12月18日迁出位于东兰县坤更代码为451224103209150****地块内的坟墓,给付申请执行人兰明忠经济损失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明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桂12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