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9年3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231.56元、利息1796.13元、滞纳金538.59元、手续费9.96元以及从2019年3月18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诉讼保全费142元,合计24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志辉

人民陪审员  吴宏娜

人民陪审员  吴景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 铮

练洪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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