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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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51,000.00元; ***给付***利息及罚息,其中,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3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以13,000.00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以上11笔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4倍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