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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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某***损失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某***损失79732.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鉴定费2000元,邮寄费123元,合计4282元,由原某***负担24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4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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