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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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三味书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文具(卡套)”的行为。 二、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三味书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三味书屋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