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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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赔偿款40269.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00元,由被告***承担170.00元,被告***承担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