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625万元劳务费债权在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福安金瑞商业广场工程中实际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以按照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职工债权的同一顺序在破产财产中进行清偿;如有不足清偿的部分,应作为一般普通债权在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参与分配。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3632765元劳务费债权在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苏州优德通力电气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中实际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按照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职工债权的同一顺序在破产财产中进行清偿;如有不足清偿的部分,应作为一般普通债权在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参与分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