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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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保308号 关于徐辉与相军昌、刘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吉062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变更申请人徐辉提供担保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263号、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264,所有权人:徐辉、迟明玉共同共有,建筑面积188.35平方米】的查封,解除对变更申请人徐辉提供担保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车库【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265号、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266,所有权人:徐辉、迟明玉共同共有,建筑面积53.95平方米】的查封,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