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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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及支付利息126295.01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从2019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继承叶汝繁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福 审 判 员 郑伟珠 人民陪审员 周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伍 雁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