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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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4月7日为3927486.11元)、罚息(以1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4.9%×150%计算)、复利(分别以上述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数额为基数、以罚息数额为基数,均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土房(2011)字第01491号、三土房(2011)字第01489号《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国家开发银行对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土房(2007)字第2186号、三土房(2007)字第2192号《土地房屋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国家开发银行对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国家开发银行对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在三土房(2012)字第11138号《土地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十二、***在其持有的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90%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三、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59.88%的股权质押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罚息、复利的起止日: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十四、驳回国家开发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50元,上述费用均由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瑾峥科技有限公司、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