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位于江口县,面积2050平方米)。

三、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厂房租金73,800元、卫生费2,400元,以及从2020年7月2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6,150元/月计算的租金(含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口县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2,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爱能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6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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