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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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垫款本金7967.74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0日为354.56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67.7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垫款本金7967.74万元并支付罚息(以7967.7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及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的垫款本金金额合计不超过7967.74万元。 三、被告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大连天一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港通物流(大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大连天一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港通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9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大连天一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港通物流(大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鉴定费114400元(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