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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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百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百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4523.52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百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百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