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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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2436479.83元,并以其中3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其中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其中4486479.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20万元; 三、若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未履行部分有权对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区东侧540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6)第60243号]、面积4092.05平方米和5468.4平方米2处房产(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XXXX、0XXXX号)以及15项机器设备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东侧540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6)第60243号]、面积4092.05平方米和5468.4平方米2处房产(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XXXX、0XXXX号)以及15项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时,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分别对被告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098万股、132万股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东侧540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6)第60243号]、面积4092.05平方米和5468.4平方米2处房产(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XXXX、0XXXX号)以及15项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时,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分别对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清河南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固国土地证号:固国用(2016)第60004号)及位于固原市××路的1号:固房权证市字第XXXX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固房权证市字第**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东侧540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6)第60243号]、面积4092.05平方米和5468.4平方米2处房产(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XXXX、0XXXX号)以及15项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时,被告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小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五朵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小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五朵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小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五朵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