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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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擅自加装在原告***处的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并维修被损毁的房屋天花板;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退还赔偿款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