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阳光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锦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擅自加装在原告***处的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并维修被损毁的房屋天花板;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退还赔偿款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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