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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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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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201民初4755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向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