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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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572元。 二、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75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5元,由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 判 长 吕 洁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李怀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灵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