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572元。

二、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75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5元,由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 判 长  吕 洁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李怀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灵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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