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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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止2018年6月6日的借款利息864,854.22元、罚息9,790,052.52元、复利545,381.73元,合计11,200,288.47元; 二、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864,854.2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所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69元,公告费1,290元,合计103,25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担11,409元,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