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03执保76号

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白家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社特殊资产管理部清收一队队长。

被保全人: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

被保全人:***,女。

被保全人:***,男。

被保全人:***,男。

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保全人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庭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实施执行,依裁定申请内容如下:1、对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65754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对被保全人***名下所涉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17)渭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0号,坐落于渭北产业园兴渭路中段,不动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执行立案,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

对被保全人***名下所涉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17)渭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0号,坐落于,坐落于渭北产业园兴渭路中段,不动产产权证号**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名下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216**,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高新区支行尾号2821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70.9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营业部尾号5043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0.33元),尾号4574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03.89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兴业银行渭南分行营业部尾号1619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573.95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渭南市临渭区联社开发信用社尾号5308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7.8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名下吉利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E9E1**,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营业部尾号3209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1177.74元),尾号6303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3352.94元),尾号2569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67541.88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尾号9477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244.89元),尾号1174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49524.61元),尾号2579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36574.51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农银行曲江池支行尾号6451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信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尾号8094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543.42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高新区支行尾号6779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62482.2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财付通账号20889226********中的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名下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391**,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对被保全人***在中信银行渭南分行营业部尾号6193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3469.7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团结南路支行尾号1063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11366.79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尾号2584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4.72元),在中国银行泰安岱岳支行营业部尾号3776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51.3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尾号6112中的657542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4867.3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名下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101**,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03执保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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