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 二、由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91420元。 三、驳回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由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4.5元,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4元,由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