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德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陕04民终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即原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予以解除;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的利息;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2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本院(2019)陕04民终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费1137277.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的利息;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第三项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47元,由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23元,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6元,由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02元,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