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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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除已支付利息20万元扣减后,从2017年11月26日起付清借款为止,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20)川08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广元市精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广元市精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在被上诉人***、***不能偿还上诉人***借款时,承担不能偿还借款本息部分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86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23086元,被上诉人广元市精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86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23086元,被上诉人广元市精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在执行中,由二被上诉人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