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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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总府路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省原始禾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丹棱县雅穗粮油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总府路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原始禾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丹棱县雅穗粮油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总府路分场负担50元,被告四川省原始禾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丹棱县雅穗粮油加工厂负担12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总府路分场、四川省原始禾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丹棱县雅穗粮油加工厂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负担1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