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建)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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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城建) |
法院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苍溪县陵江镇回水社区、朴船村的原苍溪县回水丝厂锅炉房、机修车间办公室、选剥房、王志川板房、搭建房、子弟校自建小房、开水房、主茧房(办公室2#建筑)、材料库房1#、子弟校(养鸡处、正面建筑、右边建筑)、原苍溪县水泥厂伙食团、原丝厂办公室、原苍溪县业余学校、原苍溪县业余学校宿舍厕所、苍溪县原丝厂3号宿舍楼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