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截至2018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436064元,利息114804元,并以借款本金4360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标准,按照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9元,由被告***、***负担3246元,由原告***负担6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