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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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17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阮强、谢佳玲: 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申请人阮强、谢佳玲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查封被申请人阮强(公民身份号码)、谢佳玲(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博艺路8号江悦蓝湾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采取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