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实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实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

三、被上诉人广西实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力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实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0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实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1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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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体育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111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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