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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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万事如意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四季青店 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四季青店、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3920元;原告***于被告退款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从被告处所购4盒干海参退还被告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四季青店,如不能退还,则按商品单价折抵货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原告***负担26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伊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四季青店负担2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冬辉 人民陪审员 关宝兰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炳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