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林东定忠精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定忠精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4768380.7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