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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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兴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