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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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9900元及利息40236.59元,合计940136.59元(利息已算止2020年8月17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901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951037.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