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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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储石化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蓝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790万元; 二、国储石化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蓝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以279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浙江蓝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蓝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534元(已交纳),国储石化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