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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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四、驳回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963元,由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5276元,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66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658.3元,由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5678.3元,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9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