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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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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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险款人民币872124元;

三、驳回上诉人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3元,由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98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704元,上述费用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元,均由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径付5104元。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两方相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应向北京凤宇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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