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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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电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9元,***、***、***、***负担931元。***、***、***、***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809元,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8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