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9元,***、***、***、***负担931元。***、***、***、***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809元,广东顺德康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8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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