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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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民终22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云,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玮,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市融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鹏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华鹏飞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的年收益(年收益分别以投资款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10%计算,分别从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年收益暂计至2017年1月12日为10813500.1元,详见下表),后受让华鹏飞公司持有的赛富公司16.43%的股权;2.判令***、***、***、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公司、悦达公司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按份额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公司、悦达公司共同向华鹏飞公司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192万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19.44万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公司、悦达公司承担。序号投资款(元)转款日期暂截止日期年收益率(年)金额(元)1420万2015-1-122017-1-121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